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在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视为达到该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4、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对我省生源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直和各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县、乡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于2008年1月28日前出具证明,逾期取消加分资格。
6、对所有加分对象,加分均计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具体加分原则为: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笔试成绩加分。